| (一)总 则 |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 (五)开 标 | (七)合同的授予 |
| (二)招标文件 |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 (六)评 标 | |
本表关于招标工程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 项 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1.1 | 工程名称 | ×××工程 |
| 2 | 1.1 | 建设地点 |
|
| 3 | 1.1 | 建设规模 | 第1标段:×××建筑面积8000m2;第2标段:×××,建筑面积14000m2;第3标段:×××,建筑面积5000m2。 |
| 4 | 1.1 | 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单价包干。 |
| 5 | 1.1 | 质量标准 | 合 格 |
| 6 | 2.1 | 招标范围 | |
| 7 | 2.2 | 工期要求 | 160天,(开工时间以业主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
| 8 | 3.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 9 | 4.1 | 合格的投标人 | |
| 10 | 4.2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预审 |
| 11 | 5.1 | 踏勘现场及标前答疑 | 见“投标邀请书” |
| 12> | 13.1 | 工程计价方式 |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
| 13 | 15.1 | 投标有效期 | 为: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14 | 16.1 | 投标担保金额 |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标段,详见投标须知第16条。 |
| 15 | 17.1 |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 |
| 16 | 18.1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配套电子文档一套。 |
| 17 | 21.1 |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同“开标地点”。 |
| 18 | 24 | 开标 | 开标时间: (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
| 19 | 30.4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综合评估法 |
| 20 | 36 | 履约担保金额(人民币) | 合同价款的10% |
| 21 | 13 | 预算控制价 | 人民币×××万元/第1标段,人民币×××万元/第2标段,人民币×××万元/第3标段。 |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
3、资金来源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招标工程资格预审公告。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踏勘现场及标前答疑
5.1踏勘现场
5.1.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1.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1.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5.2标前答疑
5.2.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时间和地点,派代表出席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的标前答疑。
5.2.2标前答疑的目的,是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现场踏勘及查阅招标文件后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5.2.3 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将要求答复的问题提交招标代理机构,答疑会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据此作出澄清和解答,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答复(含补遗书)发给所有投标人。
6、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邀请书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第七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第八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九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第十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18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招标代理机构。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 中文 。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等以下几部分组成。
11.2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2.2 投标函;
11.2.3 投标函附录;
11.2.4 投标保证金复印件;
11.2.5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11.2.6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1.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 封面;(2) 投标报价说明;(3) 工程项目总价表;(4)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6)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7)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8) 规费清单计价表;(9) 税金清单计价表;(10) 零星工作项目清单计价表;
(1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12) 主要材料价格表。
11.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1.4.1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2) 施工部署;(3) 主要施工方法;
(4) 主要技术措施,包括质量、安全、消防、环保、工期保证等措施;
(5)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6) 劳动力计划表;(7)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8) 施工总平面图;(9) 临时用地表。
11.4.2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2) 项目经理简历表;
(3)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4)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1.5 资格预审更新资料(如有)。
11.6 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1套(商务部分采用Execl格式)。
12、 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 投标报价
13.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 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参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和材料市场价格进行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13.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如果出现报价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动者,该投标人报价不得分;若中标后发现修改工程量者,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13.5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6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7 投标人投标价中的保险费按以下规定填报:
13.7.1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发包人要求由承包人进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按工程量清单规定单独报价。
13.7.2 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13.8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川建发[2003]63号”规定计算单独列入“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税金栏中。清单规定的有关规费均应按相关要求单独列入对应的项目栏中。
13.9 投标人应自行调查和解决现场施工用水、用电问题,中标后可由业主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均应含在措施项目清单的“施工用水用电”项目报价中,业主不另行单独支付。
13.10 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3.10.1 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给定的暂定金额不得改变;
13.10.2 投标调价函应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起密封提交。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调价不得只以总价的形式出现,还应提交与之相应的详细工程量清单报价,调价后的详细工程量清单应在截标前连同投标文件一起密封递交给招标人,否则调价无效,仍按原报价进行评标。
13.11 其他详见工程量清单说明及规定。
14、投标货币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 投标保证金金额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天17:00(北京时间)前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转账方式需在此时间前到账)。
开 户 名称:
开 户 银行:
帐 号:
银行 地址:
联系电话:
16.2 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转账形式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并换取收据,收据复印件须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16.3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顺延。
16.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原件及电子文档5个工作日后,将转为履约保证金或以转账方式退还。
16.5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资料:(1) 写明投标单位银行帐号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2)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3)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此条仅对中标人适用)。
16.6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16.6. 1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6.6.2 投标人在开标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回投标。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本项目不接受替代方案。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每一页,都要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小签,使用招标文件给定格式时必须按给定格式的规定进行相应签字、盖章(凡要求签字的地方不得以盖章[含签字章]或其它形式代替,否则可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处理)。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8.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应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内,全部副本应包装在另一个内层封套内,再将两个内层封套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内;内层封套封面上标明“正本”、“副本”标记;电子文档与投标文件正本包装在一起,并注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时间等相关信息。
19.2 在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
19.2.1 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19.2.2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 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 工程名称;
(3) ×年×月×日北京时间××: ××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4) 密封的具体要求:外层封套应密封并加盖密封章。
19.3 除了按本须知第19.2款和第19.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2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9.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9.1款、第19.2款和第19.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
21.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2、 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24.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重新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25、开标
25.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5.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开封:
a) 逾期送达的;
b)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5.3 开标程序:
25.3.1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5.3.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5.3.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5.3.4 由投标人对唱标结果签字确认。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开标后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25.4 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6、评标委员会
26.1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2/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产生方式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评标专家产生方式的规定。
27、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7.1 评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废标),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27.1.1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时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7.1.2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7.1.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
27.1.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正本,或对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同一招标项目报两个或多个报价(调价函除外),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备选方案除外;
27.1.5 工程范围和工期、质量、技术标准、技术规格不能满足要求者;
27.1.6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报名时或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27.1.7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明显的不均衡报价或严重项目漏项;
27.1.8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或高于预算控制价;
27.1.9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7.1.10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28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9.1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0、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0.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0.1.1 如果数字表示的数额和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30.1.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0.1.3 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
30.1.4 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单价为准,并修改相应的综合单价和合价。
30.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修正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的投标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经修正的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时,其投标报价将被拒绝。
31、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1.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1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1.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1.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1.4 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详见第十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31.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2、评标过程的保密
32.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2.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2.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3、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1.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4、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4.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34.2 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5、中标通知书
35.1 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中标候选人在《四川建设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5.2 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垫付招标服务费,招标服务费收费标准为: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下浮20%。
3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6.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6.2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6.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处以合同金额的 的罚款。
36.3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6.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6.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7、履约担保
37.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14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须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格式。
37.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6.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