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建房字[1955]147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贤格认证和注册制度。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国家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 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海二年举行一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试科目包括《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学历证明和实践经历证明。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博士学位的;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汁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 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
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帅《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取得执业资格、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注册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j门提出注册申请。对申请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决定。
注册证书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凭证,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口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为3年。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卢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相符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使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称;在规定范围内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发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