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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

 1.概述

资产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人虽。1995年10月,依据国家人事部、国有资产管理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开始实施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2月,人事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人发 [2002]20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中国注册会汁师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  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下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报名时间为每年的3~4月(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2.考试科目   

考试设《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共5个科目。考试以3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报科目的考试。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1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 (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虽等)职务的人员,町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可免试《财务会计》。

3.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井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1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训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4.注册与执业

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泊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与财政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请注册.经注册后的资产评估师方可执业。资产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